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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哪些?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

2022-12-27 15:36:08    来源:爱好者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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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家特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

国家特别扶助是指针对城乡地区49岁以上妇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援助制度。

基本条件:首先是必须领取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证;其次,有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,在我区有常住户口。

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:1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2.有农村居民和年满49周岁的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家庭;3.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;4.没有幸存子女或者只有依法认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的子女;5、丧偶或离异单亲家庭,女方或男方必须年满49周岁。

奖励标准:家里的一个孩子死亡但是并没有再生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,每人每年奖励4080元;独生子女受伤或者残疾后未再生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,每人每年奖励3240元。但是从2018年起,国家提高了标准,由4080元提高到5400元,3240元提高到4200元。

根据新财社〔2016〕238号文件规定,从2016年起,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专项救助体系的独生子女家庭,每对夫妇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。

二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

1.本人或配偶为农业人口或定义为农村常住户口。本人离婚或丧偶的,根据本人户口性质予以确认。

2.出生日期按户籍登记,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60周岁以上。

3.自1973年以来,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。

4.已按上述政策生育一胎或二胎女孩。

5.奖励扶持的对象不包括未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,当然也不包括婚后无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的夫妻。但包括:

(1)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,只生育一个孩子终身的。他们已经接受依法办理七年并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,夫妻年满60周岁;

(2)符合生育二胎条件,但生育间隔不够或者女方不满28周岁生育二胎的。办理了七年的农村双女家庭已被合法接纳,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;

(3)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,第二个子女属于依法治疗七年的农村双女家庭,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。

6.符合上述条件者,每人每年可获得1440元奖励,直至死亡。

三、奖励扶助、特殊扶助标准

从申请被批准的当年开始,每月奖金不低于90元;儿童死亡每人每月不低于1020元,三级以上残疾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810元。每年发行一次,直到死亡。

四、退出条件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专项救助对象应当退出,专项救助基金终止:

(1)受试者死亡;(2)对象生育、收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康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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